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行〔2002〕第44号

法规分类:行政政法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4-03

执行日期:2002-04-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财行[20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就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精简人员,节约开支,适当调整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加大对特殊艰苦地区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减少供给制成份,严格公私划分。
 
  三、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驻外非外交机构的特点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我部同意后下发执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财政部、从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