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4〕第117号

法规分类:财政法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6-18

执行日期:1994-06-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用全国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格式件附件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实行申请领报、审批发放制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的监督。
 
  附件: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征收专用监制章(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