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4〕第15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8-24

执行日期:1994-08-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