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第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21

执行日期:2001-06-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中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附件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