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外字〔1981〕第82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1-09-16

执行日期:1981-09-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