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39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6-20

执行日期:1994-06-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