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78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1-09

执行日期:1994-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新税制实施后,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额标准,河南油田产量递减,四川的天然气价格暂不能同步调整,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河南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原油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8元;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5元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