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11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2-28

执行日期:1997-03-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