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187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2-29

执行日期:1998-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适用税额由现行的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月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每千立方米10元。
 
  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