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10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6-16

执行日期:1998-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19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