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0〕第85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9-21

执行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
 
  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