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5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28

执行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5月23日以新地税所字[2001]12号文件转发各地方税务局,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