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02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15

执行日期:2001-06-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不含稠油、高凝油,下同)资源税税额由每吨20元调整为每吨24元;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北石油局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8元调整为每吨12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