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81号

法规分类:税收制度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1-23

执行日期:2001-07-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及吉林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田企业开采的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