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96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1-08

执行日期:1995-01-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