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2-26

执行日期:1993-03-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 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