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自用汽车免税问题

发文字号:财税字〔1979〕第221号

法规分类:车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79-11-28

执行日期:1980-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年第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对外贸易部、外交部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九日(79)贸关行字第480号关于海关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进口汽车等自用物品规定的抄件称:“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各国的一般做法,同时照顾到实际情况,经两部商定,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在到任半年内,准予免税进口自用汽车一辆,但在进口后两年内不得转让;汽车的转让,应事先得到海关的批准;……。享受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内的公务人员,也比照本规定办理。”
  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进口自用汽车的免税问题,我部同意对外贸易部、外交部上述意见。同时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以及享受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公务人员自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可以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至于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仍应按照我部(78)财税字第2号通知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本通知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