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78〕第2号

法规分类:车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78-01-10

执行日期:1978-01-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年第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法规,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法规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