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771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2-15

执行日期:1998-12-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西岗区金属物资中心被法院裁决以房屋抵顶债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