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第51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4-03

执行日期:2000-04-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支线飞机的生产和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产支线飞机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
 
  二、对生产支线飞机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