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第38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7-06

执行日期:1994-07-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业务,这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