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第16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1-16

执行日期:1990-01-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90〕农税便字08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来函中前六个问题我部已经作过专门答复,请按我部农税局编印的《耕地占用税文件汇编》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林牧水产场占用的实验耕地建造办公楼或职工集体宿舍、家属住宅以及划给本场职工自退住宅占用耕地和农林部门为优化种子专门建造种子仓库以及晒场占用耕地均应征税。
 
  三、因建设水库使当地居民搬迁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税,由于第一次搬迁选址不当形成第二次搬迁占用耕地应征税;因采煤塌陷引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