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5〕第44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9-14

执行日期:1995-10-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