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第47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2-22

执行日期:1995-12-22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