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2000〕第21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1-17

执行日期:2000-01-17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厅(局)、农(经)委(办)、中共河北、江苏省委农工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