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231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20

执行日期:2003-12-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7-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咨询,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