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76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6-30

执行日期:2003-06-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