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种类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监〔1999〕第69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8-25

执行日期:1999-08-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吉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东省、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局):

  为满足我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新型号汽车的实际需要,经商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同意,决定将1992年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2〕1600号)第二条留学人员允许购买的小汽车种类范围,修订为“凡国家定点轿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留学人员均可购买”。留学人员购买有关车辆的审批、后续监管、免税(费)办法及海关对生产厂家进口料件的监管核销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