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23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3-03

执行日期:2003-03-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84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