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71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17

执行日期:2003-02-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上海、安徽、黑龙江、陕西、浙江、河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收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新财发[2002]3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