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71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1-23

执行日期:2003-01-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广东、四川、云南、浙江、辽宁、陕西、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事宜的申请》(华保字正[2002]153号)。经研究,同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纳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并按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就地监管。

  附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