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97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11-19

执行日期:2002-11-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主要通过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