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地字〔1987〕第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5-29

执行日期:1987-05-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北、山东、河南、江西、四川、辽宁、黑龙江省税务局: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附件: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开滦矿务局代管〕,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峰峰矿务局代管〕,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山东省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河南省煤炭厅代管〕,河南省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江西省煤炭厅代管〕,江西省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四川省煤炭厅代管〕,四川省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