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388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09

执行日期:2003-04-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