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863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1-28

执行日期:2001-11-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高校租用土地建设后勤化服务项目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冀财农税[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对单位、个人经批准征收耕地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凡未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