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染土地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863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10-23

执行日期:2000-10-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被污染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黔财农税字〔2000〕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开阳县天和黄磷厂排泄工业废气严重污染厂区周围的耕地和林地,造成耕地不能耕种、林地树木成片枯死的现状,是因污染致使耕地、林地区性遭到毁坏,不属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范畴,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