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704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9-11

执行日期:2000-09-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法规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