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493号

法规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19

执行日期:1999-07-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1.根据《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48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特殊情况,现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继续实行由开发银行总行“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

  具体征收管理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