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第12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12

执行日期:1999-07-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要求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