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408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7-09

执行日期:1998-07-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1998年以来审批缓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同时,对下属机关审批缓缴税款要严格监督管理,从严审批缓解税款,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严肃地处理,坚决杜绝擅自缓批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19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