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美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第482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8-27

执行日期:1997-08-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美国国内收入局提供的美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见附件)。该证明为6166号表格,属政府官方文件,并由政府负责官员签字。该表格印制在带有政府半透明水印的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文件用纸上。

  现将该证明式样下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时,对于美国公司或个人,凡能够提供符合上述式样的居民身份证明,并已填报我国制定的《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准其享受中美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