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第61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0-31

执行日期:1996-10-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际经营超过定额如何进行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6]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私营企业则应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88)国税征字第024号)的有关规定与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无抵触,因此,应继续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