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第586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1-08

执行日期:1995-11-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法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19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