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第89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3-06

执行日期:1995-03-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下载: doc 文件] 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