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2〕第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1-15

执行日期:1992-01-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港江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国家税务局设计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5种申报表及填表须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从1992年起,除《海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试用表)》继续作为从事开采石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使用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各种所得税申报表均停止使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