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1〕第52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9-18

执行日期:1991-09-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21-1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