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1〕第56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1-12

执行日期:1991-01-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国税外字第368号文向你们转发了《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现接荷兰财政部国际税务司司长万德·黑顿(VanderHeeden)1990年12月11日来函称,由于荷兰进行有关税收管理的调整,荷兰有关税务部门将重新发布其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来新的《荷兰居民身份证明》空白式样一份。现将该式样译成中文,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核查荷兰居民享受中荷税收协定待遇所持的居民身份证明。

  《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税务机关

  居所地址:

  荷兰

  本表签署人,税务机关负责人(地址)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在缴纳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时,是或曾是荷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4条规定的荷兰居民。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