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XXXX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0〕第8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1-24

执行日期:1990-01-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1990)国税油湛征一字第35号文收悉。关于XXXX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018号文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从联合账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除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明确免税的项目以外,其余均应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