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公司转让技术所收取的培训场地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第94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1-01

执行日期:1990-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美国××公司向中国襄樊××××厂及授权商务代理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转让晶闸管方形蕊片制造及其电力模块组装技术,为培训中方技术人员所收取的培训场地费95000美元的税收问题,根据原税务总局(财税外字[1982]143号)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培训场地费是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的组成部分,对美国××公司收取的上述培训场地费应并入其技术转让费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