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56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2-09

执行日期:1998-12-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就地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甘地税一[1998]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从事航空运输业务本应在你省缴纳营业税,但因细则的此项规定不够具体明确,1994年以来该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一直由西北航空公司统一在陕西省西安市缴纳。为照顾这一实际情况,并鉴于拟改进有关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统一规定(有关通知即将发出),从1999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作为纳税人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在1998年底以前仍由西北航空公司统一在陕西省西安市缴纳,从1999年起在甘肃缴纳。